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当企业申请破产后,其债权人的薪资待遇可依照破产程序予以偿还。
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宣告破产之后,财务会计制度中的“破产财产”需首先支付各类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在此之后,依法按序清偿企业背负的全部债务。
在此过程中,职工工资被视为首位优先事项,企业在偿还其他债务之前,必须先将员工的工资全额支付完毕。
若在支付完所有工资后仍有剩余财产,则需按照法定顺序依次偿还其他各项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