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逃税罪这一问题时,我们通常需要依据这样几个犯罪构成来判断:
首先,犯罪主体应当锁定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其次,犯罪客体应当定位于国家所强调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再次,犯罪主观方面则可以理解为故意或过失两种情况;
最后,犯罪客观方面则主要表现为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从而逃避缴纳应纳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