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所实施的透支行为不仅超越了规定的限额或期限,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那么此种情形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定义的“恶意透支”犯罪范畴。
在下列情况之内,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进行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之后逃匿、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的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