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进行离婚诉讼的过程中,并并非必然被判决离婚,只有当法院断定该对夫妇之间确实存在无法挽回的情感裂痕时,才有可能做出离婚的终审判决。
因为在离婚案件中,判断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法庭作出判决的关键要素之一。
所谓离婚,即为夫妻双方向法院提出申请,通过协商或者诉讼途径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从而终止婚姻期间内所产生的各种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