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处于分居状态有多长时间,只要其中一方确认他们与配偶间的感情已经无可挽回地破裂,无法再维系共同生活,便有权向其配偶所居住地区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申请解除婚姻关系。
在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时,应首先尝试进行调解工作;
若经过调解后发现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法修复,则应依法判决准许离婚。
倘若在分居期间,一方被宣告为失踪人,那么另一方在此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也应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准许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