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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继承财产分割,有那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唐** 江苏-徐州 财产分割咨询 2018.05.13 16:48:37 75人阅读

朋友最近想要进行财产分割问题的解决,想请问律师如何界定继承财产分割,有那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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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是先离婚还是先继承。
如果先离婚,那继承财产肯定是个人财产不能分割。
如果是先继承,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如果遗嘱中明确遗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那也不能分割,如果没有的遗嘱或没有明确的话,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2018-05-13 16:51: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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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女儿是法定继承人啊,但是财产还没分配女儿死了,只能由女儿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她从其父那里的法定继承部分。
楼上表述不太准确,应该是女儿的法定继承人的继承属于转继承。
以上就是有关如何界定继承财产分割问题的相关解答,希望满意

2018-05-13 16:50:3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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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房屋遗产继承法”这样专门的法律。
虽然房屋成为遗产后,在办理过户等手续时,程序较一般财产要复杂、繁琐,需要的资料也更多。但是,作为财产,房屋在继承问题上与其他财产的条件是相同的,依据的法律也是《继承法》,而没有“房屋遗产继承法”这样专门调整房屋继承问题的法律。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房屋继承也不外乎这两种情形。所不同的是,房屋属于不动产,如果涉及境外或者外国人,按照《继承法》第三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外国人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或者继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中国公民的遗产,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代位继承,指的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在继承开始时,由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代继承人之位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制度。该晚辈直系血亲就是代位继承人。这里虽然有很多个继承,有点绕口,实际上很简单,就是说孙子女辈代替父母辈继承祖辈的遗产。为什么呢?因为父母辈在祖辈之前就死亡了。除了代位继承的情形外,孙子女除有遗嘱外,是不能继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遗产的。不是法定继承人。并且要注意的是,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 我们国家是承认遗嘱的效力的,老同志可以立遗嘱,将财产留给自己的孙子,但是注意,如果继承人缺乏生活来源应当为其保留维持生活的基本分额。就是说即使立遗嘱,也必须为其行为能力不完全的儿子留一定财产以维持生活。 举例如下:
1、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所以其祖父没有代位继承权。
2、根据同法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所以孙子有代位继承权,而儿媳没有代位继承权,要么作为继承人要么无权继承。

按法律规定对婚后财产(房屋)不管产权所有人是谁(其中一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在析产时可能有三种情况:一是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二是双方各拥有一部分;三是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按房屋份额得到补偿。如果原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离婚后的持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手续。如果原产权所有人不是离婚后的持有人,则需要产权变更,变更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税种的征免界定:
  
一、关于营业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二条规定: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其中第(一)项:离婚财产分割;第(二)项: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一方放弃全部归另一方拥有,属于无偿赠与配偶;对各拥有一部,属于离婚财产分割都暂免征收营业税。对一方拥有,另一方得到补偿也应该属于离婚房产分割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契税问题,在离婚分割房产办理产权时可按《国家税务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规定判定,即:“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也就是,无论是分割后办理各方拥有产权,还是归一方拥有产权,也无论是一方放弃还是一方得到补偿,在变更产权时都不征收契税。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规定: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第三条第(一)项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对离婚房产分割,如果一方放弃归另一方所有,则属于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不征个人所得税。如果各拥有一部分,分割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如果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补偿,对得到补偿的一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再看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二)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从这个文件分析,对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是不是在一方拥有房屋所有权,另一方得到对方补偿时,就要对得到补偿的一方征收个人所得税?笔者认为:这个环节不征个人所得税。理由是:这部分财产原本就属于个人所有,并非转让行为,只是通过变现形式拥有自己的财产。另外,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男方拥有,女方得到补偿,则不需要更名。也就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相反,如果离婚前这个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是男方,离婚后归女方拥有,男方得到补偿时则需要更名。更名时如果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不公平。所以,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只有在转让给第三人(非夫妻各方)时,才涉及个人所得税。
  另外国税发〔2009〕121号第四条第(三)项还规定:“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离婚财产分割时,不征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当再次转让时,要涉及营业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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