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若双方当事人皆背负债务且此债务存在着依次履行的关系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较早承诺或应先行履行义务的那位当事人若发现对方出现了诸如经营状况剧烈恶化、蓄意转移资产以逃脱偿债责任及其他可能导致其无法或难以履行债务的情况,便可依法行使不安抗辩权,暂时停止自己的债务履行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