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夫妻中的一方被判定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时,离婚程序才得以启动。
然而,这仅仅是在下列三种特定情况下才适用:
第一,在双方结婚前,其中一方故意向配偶隐瞒了其精神疾病的事实,但婚后却始终无法治愈;
第二,若在结婚之前,已经知晓对方存在精神疾病,并且仍然选择与其缔结婚姻关系,那么在对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法院将予以支持;
第三,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不幸患上精神疾病且长期未能得到有效治疗,那么在另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法院也会予以考虑。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一方患有精神疾病并非离婚的绝对条件,但是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和标准,以确保公正公平地解决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