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如行政相对人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了复议申请且申请复议可予以延期处理时,值得一提的是,其申请延期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个自然日。
若因情况过于复杂,行政复议机构无法按照既定期限作出最终行政复议决定,那么经过该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后,便有权力对期作适当的缓期,同时需将此决定通知到申请复议者以及被申请复议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在这种情况下,延期的总天数也不得超过三十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