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追回权乃系为满足债权人之最大比例清偿需求而设定,旨在赋予破产管理人以权力,对债务人于破产程序启动之前,一定期间之内实施的有害于债权人权益的无法律效力行为,通过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并有权追回已经转让的财产。
同时,该制度也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破产管理人凭借自身对于追回权的行使,使得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值,进而实现债权人利益的最优化状态。
换言之,正是由于追回权的存在,才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保护和维护。
3、追回权的行使,既是破产管理人的法定权利,亦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
这意味着,破产管理人必须依法履行职责,积极行使追回权,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