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司法裁定,公司宣告解散之后,须依照法定程序在特定时限之内设立清算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当公司面临诸如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等严重危机,持续维持其运营状态将给股东带来巨大损失之际,若经采取修改公司章程、进行重组整顿以及降低注册资本等措施仍未能解决问题,则应立即成立清算组织,对资产与负债予以全面清算。
待清算工作全部完毕以后,可向监管部门申请撤销该公司的法人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