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尚未作出裁判结果之前,探视权的行使亦被允许。
探望权,又可称之为见面交往权,这是指在夫妻双方离婚之后,那些未能直接承担抚育孩子责任的父母亲(无论是父亲还是母亲)所享有的那份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以及短暂共同生活的权益。
在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生效离婚判决当中并没有明确涉及到探望权的内容,而当事人却就该探望权问题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那么,人民法院应当对此予以受理。
《民法典》第1086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徐州律师服务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