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般情况下,我们不建议同时提出违约金和损失赔偿金的主张。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对于违约方所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其具体金额应当以违约者在签约时可以合理预计到的可能因违约而产生的损失为基础来确定。
倘若被损害方有权利同时要求违约金与损失赔偿金的话,那将面临着违约方需对同一事项的违约行为承担过于沉重的赔偿责任这个问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