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有关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将按照如下严格规范的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破产公司须依照法律规定设立清算机构;
其次,由清算组织代表公司向外主张相关债权,并得以直接进行清偿;
此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应诉出庭,并利用清理回收的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最后,若未曾设立相应的清算组织,则破产公司将失去参与民事诉讼的资格,其股东亦无法以原告身份直接主张公司的债权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