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澳法人独资的基本内涵接近于我们常说的“外资独资”,它主要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所有资本都完全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实体。
这些外商独资企业通常采用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法定组织形式,它们既可能由单个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也有可能由多个共同的外国投资者联合投资组建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
(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