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情况下,合伙企业可能会面临解散的困境,其中较为常见的有:
约定好的解散事宜已然发生;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企业;
尽管合伙协议已经到期,但合伙人仍然决定不再继续经营下去;
在连续三十天以上,合伙人人数未符合法定最低要求;
合伙的既定目标得以实现或已无法再实现;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或被撤销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五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