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人宣告破产的情况下,债务方仍需按法律规定偿还其所欠债务。
因此,破产清算组的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对破产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严格审计,形成严谨详实的审计报告。
在此基础上,通过与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知情人士深入而诚恳的对话,详细了解每笔应收账款产生的全过程及其相应的凭证情况后,做好破产企业对外债权的确认工作,编制并发布债权确认报告。
然后,将该报告递交至法院审核,对已知的债务人进行核实,确定其应偿付的金额,列出详细清单,并向法院提出申请,同时向各债务人发出偿还财务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