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持卡人以非法侵占他人财产为目的,超越原先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进行透支,且在收到发卡银行的两次催缴之后,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的行为,应被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界定的“恶意透支”犯罪行为。
同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亦可被确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仍然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