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请求破产程序获准受理之后,相关事宜将交由受托人按照以下优先顺序进行债务清算:
首先支付的是破产费用与共同利益债务;
其次是针对债务人特定资产享有担保权益的债权;
再次是债务人拖欠员工的工资以及医疗、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
接着是债务人所欠缴的税款;
最后是普通债权人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