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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些处理限制

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些处理限制
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关的行为人不清楚应该如何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所以了解正确的交通事故处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时获得救助就为有效的方法。当事人自行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保证处理程序的合法性。
2024-05-19 15:40:09 已帮助163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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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中的一些处理限制
在解决交通事故过程中存在的若干限制性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事故相关方需遵守对被扣留车辆进行扣押以及对于此类车辆的处理的时间期限;
其次,在进行必要的检验、鉴定工作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事故认定书的制作;
再次,如果当事人对事故认定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但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
此外,涉及到伤残评定及赔偿调解的环节,同样需要遵循相应的时间期限;
最后,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者对交通事故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也会受到一定的时间限制,并且在此期间,还应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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