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遗嘱宣告无效之后,各合法继承人应严格遵循法定继承的顺序来继承相应的遗产。
首先是第一顺位的继承人:
即配偶、子女以及双方的父母。
其次是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
在继承程序启动之后,首先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次继承财产,然后轮到第二顺位的继承人;
若无前者之情况发生,则由后者接续承受。
在相同顺位的继承人之间,他们所能继承的遗产份额通常应该保持平等。
对于那些生活上存在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理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对于那些对被继承人尽到了主要赡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可以考虑给予更多的份额。
然而,如果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却未履行其抚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就应当考虑不分或少分给他们。
此外,如果所有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并同意,那么他们也可以选择不采取平均分配的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民法典》于2021年1月1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