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里谈及的保证责任涵盖两个类别,即普通保证以及连带保证。
两者之间的显著区别在于:
对于普通保证来说,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人依法享有的是先诉抗辩权,因此在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先行履行债务之前,保证人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然而,在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保证人并没有这样的先诉抗辩权,它们必须在债权人提出请求时立即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需等待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纠纷解决。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