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您不幸被鉴定为工伤时,请务必关注以下赔偿事项:
首先,在您的就医过程中,若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我国《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范畴,那么这些费用都将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其次,您在停止工作接受治疗期间,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依然是不受影响的,仍然会由所在的用人单位每月按时发放给您;
再者,如果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者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相关的费用也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负责支付;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相关的赔偿项目,我们将会在后续的文章中详细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