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多个债务人和其债务清偿事宜,应依据以下规定进行明确划分和处理:
若多个债务人均为连带债务人,则在他们之间应视为平等份额;
倘若未能确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确切各自份额,那么可以视为他们的贡献相平。
对于任何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身应有份额的连带债务人而言,他有权力向其它连带债务人主张并追讨超出其应尽份额的那部分债务,同时也相应地拥有了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损害债权人的整体利益。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