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犯罪中止,即是指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所规定的,当事人或者被告人在其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自主放弃该项罪行的继续进行,或者是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来有效防止不良影响或者罪责后果的进一步产生。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首先,在整个犯罪行动尚未进入最后筹备环节,或者虽然已经开始实施具体行为,但仍未完全终止的情况下,主动停止实施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彻底执行完毕,则应该能够主动采取各种手段,积极有效地防止可能会出现的不良后果或不利影响的产生。
针对以上两类被确认为中止犯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如果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并没有给社会和谐与公共利益带来任何实质性的伤害和损失,那么应该对他们实施免予判处刑罚的宽大处理。
反之,如果他们的犯罪行为确实对社会、他人等方面造成了相应程度的损害,那么在量刑时也应给予适当的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