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实施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其具体内容如下:
如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婚后借款时一方当事人予以承认,此类债务将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然而,对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依据此项司法解释,在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未作明确约定,或者虽然作出约定但债权人并不知晓这一事实的情况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债务,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若未举债的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并非夫妻共同债务,则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特别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时,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在于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
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则该债务将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