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船舶需要变更其注册挂靠公司的情况下,必须由相关当事人携带船舶登记所需的各项证明文件以及相应的变更证明文件,亲自赴往船籍港的船舶登记机关进行正式的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船舶登记条例》所规定,当船舶需要变更其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必须持有船舶的国籍证书及相关的变更证明文件,并向原船籍港的船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以完成船籍港变更登记的相关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三十五条
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船舶变更船籍港时,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到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籍港变更登记。对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应当在船舶国籍证书签证栏内注明,并将船舶有关登记档案转交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船舶所有人再到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