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以及装有烟丝的商品进行销售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活动,同时处以相应罚款。
对于销售假冒他人已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采取严厉措施,包括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被侵权方进行赔偿,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并处相应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
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