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告要求赔偿的主张。
当受害者个人提出赔偿请求时,应当先将之提交给赔偿义务机构进行审查,如果赔偿义务机构不予接受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未做出任何决断,那么受害者便有权利提起相应的行政诉讼。
2. 赔偿义务机构的接案。
3. 审查事项。
4. 对于那些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情况,若决定予以赔偿,应依法制作并发布《行政赔偿决定书》。
5. 行政赔偿的实际执行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
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记入笔录。
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证明。
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