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损害纠纷通常涉及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员工在执行合同规定时,未能充分履行其作为同行业从业者所应承担的勤勉和审慎义务,从而导致了病患遭受并非医疗治疗所需的伤害后果,使原本期待达成的合同目标落空。
在此情况下,除了构成违约责任外,还进一步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