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以证实两位夫妇之间情感破裂关系的证据主要包括:
能够明确展现出重婚现象、与第三人同居生活、对配偶进行家庭暴力行为、对伴侣或其他家庭成员实施虐待行为、因感情纠葛导致的分居时间长达两年及以上等各种情况的实质性证明材料。
例如,当需要证明双方当事人是基于感情不合因素而分居达两年之久时,可以提供诸如分居协议、异地居住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资料作为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