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原则上不具备可由人们自行选择终止之属性,只有在其有效期期满或居住权人离世之际,方能宣告居住权终结。
所谓居住权,乃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具体表现为对于他人所拥有的房产及相关附属设施享有占有和使用权。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多样,既可以依据遗嘱或遗赠进行,亦可依照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实现。
然而,为了确保居住权的有效性,我们建议您在设立居住权时,务必前往县级登记机构办理相应的居住权登记手续,待登记完成之后,居住权方可正式生效。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