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现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其情况并没有出现以下任何一种可被撤销的情况的话,那么该裁决将一直有效:
首先是存在不符合法定程序的行为;
其次是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证据属于伪造;
第三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案件缺乏必要的管辖权;
第四是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时确实出现了错误;
最后是对方当事人故意隐瞒了可能会严重影响到公正裁决结果的重要证据;
或者是仲裁员在处理该案件过程中存在着索贿受贿等不当行为。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