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现行法规,当事人在签署协议之后需要至少等待三十日的冷静期方可进行正式离婚手续办理。
2.自婚姻登记机构受理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算起,有效期为三十个自然日。
在此期间内,假如任何一方对于这段婚姻仍抱有犹豫和不舍之情,均可选择向婚姻登记机构撤回申请,从而暂时中止离婚程序。
而当上述期限届满并经过三十日后,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再次提出离婚申请,否则将被视作自动放弃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