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曾经发生过家庭暴力事件,当事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提出离婚申请的话,其能否成功获得离婚裁决并不确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及家庭内部矛盾的案件,法院通常会采取先调解再作出裁决的方式进行处理。
在此过程中,如果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表现出了诚挚的悔意并得到了受害者的理解与原谅,那么,受害者有可能在综合权衡各种因素之后放弃诉讼请求,从而给施暴者提供一次改正错误的机会。
然而,倘若经过调解未能达成共识,且确实存在充分的家庭暴力证据,那么法院便可依法作出离婚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