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被视为女方的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彩礼的认证这一问题,因为具体到现实案例中,彩礼通常是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就已经实现了的赠予行为,这意味着它属于男方对于女方的单独馈赠;
然而,如果双方当事人另行协议的条件存在的话,这个规则也可能会有所不同。
此外,当彼此之间没有正式登记结婚或已经进行过登记但并未开始一同生活时,同样也会产生彩礼应否退还的争议;
更进一步地说,当由于支付彩礼导致某一方处于生活困难之中时,支付者有权要求对方归还其中一部分甚至全部数额;
然而,这样的情形,后两种场景,必须得有离婚作为前提条件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