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借款纠纷案件里,常常会出现债务人无法履行偿债义务或者无力清偿欠款的困境,此时,唯有依赖于担保人肩负起对主债权的担保职责;
作为担保人,他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通常被分为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类型;
若双方事先未就保证方式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将默认为连带保证。
当债务到期时,债权人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单独向担保人寻求援助还是与债务人联手维权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