诬告陷害罪,即捏造事实并对他人口实诽谤,以使他人面临刑事追究的重大险境之行为,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该罪名所侵害的客体是一种复合性的客体,既涉及到他人的人身权益,同时也对司法机关的正常运作构成了威胁;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诬告陷害罪的实施方式主要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将此虚假信息向司法机关或者相关机构进行举报;
再次,从犯罪主体的角度看,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可以是任何一个自然人,无论是普通民众还是国家公职人员都有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
最后,在主观方面,诬告陷害罪的实施者必须是故意为之,且其行为的目的在于使他人遭受刑事追究,至于其具体的动机如何并不影响对该罪行的认定。
《刑法》第二四十三条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