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当事人遗失结婚证书,其可借用另一方的结婚证书来完成离婚程序。
倘若双方的结婚证均已不复存在,两们情侣可依据户籍资料和身份证,向最初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机构或任何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点的婚姻登记机关请求补办结婚证明文件。
婚姻登记机关在核实完相关的婚姻登记历史记录后,确认信息真实无误,将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