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应负有为员工开具工资清单的法定义务。
如员工无法从公司获得工资清单,可直接向所属部门提出要求。
若公司仍拒绝发放工资条,则该员工可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将依法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于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同时还可责令其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