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要求包括:
首先,双方当事人需因为相同的双务合同产生互相负债的法律关系;
其次,后给付义务人在履约能力上有显著的降低,并且面临着无法实现对待给付的严重风险;
再者,此种情况下需存在先后的履行顺序,且享有不安抗辩权的责任方应为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
另外,在此过程中,首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要有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相对方的履行债务能力确实无法得到保障;
最后,作为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其期限应当已到期且处于可偿还状态。
而对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来说,他们并没有提供相应的担保措施以确保履行义务的顺利进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