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规定中,罪犯保外就医并不能无期限地延续至服刑期满。
在保外就医期间,罪犯仍然需要承受其尚未服完之刑期,这个阶段被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监外执行。
倘若在保外就医期结束时,罪犯的服刑期尚未届满,那么他们将会继续接受剩余刑期;
而若是病愈之时服刑期限已经达到,则会被依法予以释放。
对于那些被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或存在自伤自残倾向的罪犯,是无法获得保外就医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