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泱泱中华的土地之上,离婚后有关探视权的行使必须按照程序条约进行。
对于探视权的行使时限,可以允许夫妻双方协商决定,若协商无果,则须交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裁决。
探视权,即为未直接负责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父母一方,依法享有的按照约定或依照人民法院的判决,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下,探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者将子女短暂接回家中共同生活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