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的独特性质及其与股东的法律责任,谨此阐述以下观点进行说明:
首先,公司作为具有鲜明社会特性的经济组织,独立拥有自身的法人地位以及相应的财产权利,须承担以自身所有资产对所负之债全额负责的法定义务;
其次,对于股东,其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所投注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额度上。
具体而言,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只需依照承诺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经营风险和债务负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则需根据其认购的股份额度,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债务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