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标超出法定额度或者期限透支,且在发卡银行经过两次催收之后的三个月内仍然未予偿还的情况,均应视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行为。
同时,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也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或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