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办理破坏信用证管理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第六条款明确指出,持有信用卡者在出现以非法占据为目的、透支行为超越了相关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未归还且超过三个月的情况下,应被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规定的“恶意透支”犯罪。
同时,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也应视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自身无还款能力却进行大量透支,导致无法偿还;
(2)肆意挥霍透支所得资金,致使无法偿还;
(3)透支后逃逸、更改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