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伤残赔偿的基本规定如下:
在进行完细致的伤残等级鉴定以后,应依据受害人受伤后所丧失劳动能力的具体程度或伤残级别,参照受诉法院所处地域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是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这两个主要标准来确定赔偿金额。
其次,若受害者虽因伤害而致残,却并未实际削减其收入;
又或其伤残等级相对较低,然而其职业妨害却给其劳务就业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对于此类情况,可考虑对所应支付的残疾赔偿金进行适当的调整变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