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行政处罚时,作为被处罚人,您依法享有以下重要权益:
首先是有权进行陈述与辩护;
其次,您拥有获取信息的权利;
第三,您具有要求组织听证会的权利;
第四,您具备申请复议以及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力;
第五,如果受到不当侵害,您可以主张获得赔偿;
最后,如果您因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缴纳罚款,您还享有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的权利。
此外,如若发现他人存在违法行为,您还有权利进行申诉或者检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