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件中,如果房产证尚未办理完毕,我们将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财产分割处理:
首先,我们会尊重并鼓励双方当事人进行充分的协商,对财产进行合理的分配和处置;
其次,若当事人在协商过程中存在分歧或无法达成共识,我们将尊重法律规定,不会轻易地做出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判决,而是基于事实依据,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为前提,作出公平合理的决策。
当涉及到新建房屋取得完全产权之后的争议问题,我们也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允许他们在获得完全产权后,选择通过单独的诉讼程序来解决相关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时福利房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的,按市价评估后双方竞价取得,或者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