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权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出于保证债务清偿之目的移转于其占有的特定财产享有在债务未获清偿前,对于该财产经拍卖、变卖所得价金享有先予受偿之权利的保障机制。
依据质权标的性质不同,又可将其区分为动产质权与权利质权两大类别。
其中,动产质权系指债权人对可自由移动且不会影响其使用价值的物品所享有的质权;
而权利质权则是债权人以可转让的各类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的质权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